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
為進一步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提高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規劃的合理性、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魏都區煙草專賣局擬對《魏都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魏煙〔2024〕3號)進行修訂,現面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
如有意見、建議,請于2024年9月18日下午16:00點前,將意見和建議反饋至魏都區煙草專賣局。
聯系人∶韓偉霞
郵箱:54063486@qq.com
聯系電話:0374-3313483
地址:許昌市帝豪路964號魏都區煙草專賣局專賣監督管理科
魏都區煙草專賣局
2024年8月20日
魏都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煙草制品零售市場經營秩序,維護國家利益和消費者合法權益,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管理,促進煙草市場健康發展,保護未成年人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本轄區實際,制訂本規劃。
第二條 本規劃適用于魏都區煙草專賣局管轄范圍內煙草制品零售點的設置與管理。
第三條 煙草制品零售點是指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開展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
第四條 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以市場為導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學規劃、服務社會、均衡發展的原則,設置零售點布局發展區、均衡區、控制區。
發展區域:消費需求相對旺盛、零售點增長空間較大的區域;
均衡區域:零售點數量較為合理、可滿足消費者日常需求的區域;
控制區域:布局空間已飽和、零售點數量已超出該區域日常需求的區域。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市場發展變化對上述區域劃分實施動態調整,定期向社會公布,引導申請人理性申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五條 由魏都區煙草專賣局綜合考慮煙草制品零售點存量、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將轄區劃分若干市場單元,并確定市場單元煙草制品零售點的指導數。
第六條 為了合理滿足消費需求、防止無序過度競爭、落實控煙履約要求,對魏都區煙草專賣局管轄范圍的市場單元和市場單元內的煙草制品零售點指導數進行動態調整,以發布為準,根據轄區內的煙草制品零售點數量、盈利水平、誠信等級等因素,科學設定市場單元指導數量。
第七條 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應向社會公示。
第二章 煙草制品零售點總體布局規劃
第八條 在市場單元格數量調控模式基礎上,各單元格新設煙草制品零售點應同時滿足間距控制標準,本轄區內的煙草制品零售點,兩個煙草制品零售點間距不低于50米,但不受距離限制及放寬情形的除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距離控制標準基礎上,受下列數量限制。
1.實行物業管理小區內部:500戶以內(以套房數量計算)可設置1個煙草制品零售點,達到500戶以上的,每增加500戶可增設1個煙草制品零售點;
2.特殊場所的煙草制品零售點設置:
(1)汽車站、火車站、高鐵站候車廳內,每個候車廳內可設置2個煙草制品零售點;
(2)綜合性市場、專業市場內,每200間門店設置1個煙草制品零售點;
(3)達到2000人以上規模的高等院校內(同一校區)可設置1個煙草制品零售點,每增加3000人可以增設1個煙草制品零售點;
(4)賓館酒店客房200間以內的可設置1個煙草制品零售點,達到200間以上的,每增加200間可增設1個煙草制品零售點;
(5)封閉式旅游景區、度假村以滿足停留在設施內特定顧客消費的經營場所,高速公路服務區(休息區)單側可以設置1個煙草制品零售點。
(二)煙草制品零售點數量設置應當以指導數為上限,達到上限的,按照“退一進一”原則辦理。
(三)與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有直接或間接互補營銷關系的五金電料、通信器材、文化體育、餐飲小吃、茶葉店、茶館、漁具店、網吧、婚慶祭祀、書報雜志、快遞點、彩票店、旅社、保健按摩等經營場所,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不得超過本轄區持證商戶的1%,并按照“退一進一”的原則辦理。
第三章 放寬情形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與鄰近煙草制品零售點最短可通行間距不少于30米。
(一)持有合法有效證明且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殘疾人、以家庭為單位的烈屬首次申領且本人實際經營;
(二)具有統一形象標識、統一門店管控、統一設施配置、統一服務標準、統一商品采購、統一物流配送、同一法定代表人以直營方式開展經營的品牌連鎖超市或便利店在本轄區內擁有10家以上的;
(三)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無法在核定的經營地址經營的煙草制品零售點,持證人提出變更申請到原發證機關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的;
(四)為促進本地經濟發展,屬于政府招商引資重點項目或重點扶持項目的,并能提供相關有效證明的;
(五)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間距和市場單元指導數限制。
(一)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核定的經營主體為自然人且近三年內無涉煙違法記錄,自然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被依法注銷后,配偶、父母或子女自其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之日起90個自然日以內在原經營地址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二)營業面積在300平方以上的超市、與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有直接互補營銷關系的業態類型,2000平方以上的商場、購物中心(平層開放式,不含各樓層各層、夾層、倉儲、辦公、樓梯等非營業性質面積)且有獨立卷煙商品展賣區的。
第十一條 因中小學、幼兒園新建、改造導致的先店后校、先店后門等情況,以及合理布局標準修訂等客觀原因造成中小學、幼兒園周邊煙草制品零售點不符合相關要求,持證人在許可證有效期內提出變更申請到原發證機關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的不受間距和數量的限制。
第十二條 單獨經營雪茄煙(不經營卷煙)的煙草制品零售點,不受指導數和間距的限制,但中小學、幼兒園周圍的限制距離除外。雪茄煙專營商戶經營范圍增加卷煙的,應當適用本布局規劃的指導數量和間距條件。
第十三條 新辦申請在實地核查測量煙草制品零售點最近間距時,不受殘疾人、烈屬、品牌連鎖便利店、雪茄煙專營店等已享受間距照顧的持證商戶限制。
第四章 不予延續情形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不予延續:
(一)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的;
(二)中小學、幼兒園周圍;
(三)經營主體發生變化的;
(四)不再具備固定經營場所的;
(五)經營場所不再與住所相獨立的;
(六)經營場所條件發生變化導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許可時也不符合申請延續時的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要求的;
(七)非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卷煙20萬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因非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九)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十)被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十一)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
第五章 不予設置情形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
(一)申請人無固定經營場所的;
(二)申請人的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
(三)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四)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申請人在一年內再次申請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五)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六)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七)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八)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經消防等職能部門認定的安全隱患,生產、經營、儲存有毒有害、易揮發類物質,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容易造成卷煙污染的;
(九)經營場所位于中小學內部或中小學供師生日常出入的通道口最短可通行距離200米范圍以內的,經營場所位于幼兒園內部或幼兒園供師生日常出入使用的通道口最短可通行距離50米范圍以內的;供師生日常出入的通道口之外的消防通道、應急通道、垃圾通道等通道除外;
(十)一個經營場所已經辦理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十一)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不得從事煙草專賣品批發或者零售業務,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業務的;
(十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用自動售貨機或者其他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煙草制品的;
(十三)除了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或者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依法銷售煙草專賣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信息網絡銷售煙草專賣品的;
(十四) 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
(十五)經營場所位于國家機關、黨政機關內部和醫療機構內部的;
(十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規劃所稱“經營場所”是指市場主體從事經營活動的營業場所,應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依法取得使用權,具有合法的產權權屬、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屬于違法建設、危險建筑、已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經營場所的房屋。
第十七條 本規劃所稱“距離”是指擬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經營場所與參照零售點或中小學校、幼兒園之間的步行最短距離。(距離測量時,以依法可通行的最短距離為標準,按照兩個參照點最近一側的門沿進行測量,不得穿越隔離護欄、護墻、花壇、花園、建筑物等設施或禁止性道路標線)。
第十八條 本規劃所稱“中小學”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學校”含義:指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
“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是指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專門對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的機構。(見《特殊教育學校暫行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1998年12月2日頒布)。
“專門學校”:國家加強專門學校建設,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教育。專門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和矯治的重要保護處分措施。(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賓館酒店客房數量以相關機構認定的客房數量為準。
第十九條 本規劃所稱“幼兒園”指具有幼兒園性質的學前教育機構。
第二十條 本規劃所稱的“以內”、“以上”、“不低于”、“不得超過”均含本數。
第二十一條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由煙草部門根據當地政府要求和實際情況評估后,對不適宜的規定依法依規及時作出調整。
第二十二條 本規劃由魏都區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魏都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魏煙〔2024〕3號)同時廢止。
關于對《魏都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建議的
反饋結果
《魏都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征求意見稿)》于2024年8月20日-2024年9月18日,在魏都區人民政府網站面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和建議,意見征集期間,收到兩份意見建議,已酌情采納。
感謝社會各界對我們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魏都區煙草專賣局
2024年9月19日